“不以GDP论英雄”回归发展正途
治“狗患”必先治“人祸”
“常回家看看” 要法律更要道德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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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狗患”必先治“人祸”

盛 翔
“保护” 王恒/漫画
 

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大连接连发生藏獒咬伤九旬老妇、咬死3岁半女童的惨剧;北京在3天内也有5人被藏獒咬伤;四川泸州、山西运城等地亦有类似事件发生。对此,有政协委员表示,像藏獒这种烈性犬根本就不应该让其在城市里出现。据悉,藏獒咬死大连女童事件,大连警方已经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30日《新京报》)

随着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在城市的逐渐增多,类似恶犬伤人事件也越来越多,像大连三岁女童被咬死这样的惨剧,早已不是头一次发生了。每次发生这样的事件,人们总会谴责一番,舆论也会评论一番,可随后就归于沉寂了,直到惨剧的再次发生。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毕竟还是畜生,跟狗讲不出什么道理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狗患”一声叹息;因为,“狗患”本质上还是“人祸”。

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这在近年来藏獒伤人事件中实属少见。其实,对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人,追究刑责应该成为一种必需,否则养犬规定就只能是形同虚设。事实上,狗主人明知有可能伤人,而将藏獒这样的烈性犬自由外放,无论是否真的伤人,都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所以,恶犬伤人,狗主人必须被追究刑责。

当然,要真正治理“狗患”维护公共安全,还必须上升养犬规定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相关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城市社区禁养,凡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遛犬的必须追责;而对于恶犬伤人之类案件,更应明确规定狗主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总之,“狗患”频频,必须从治理“人祸”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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