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黑头车”宰客案昨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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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黑头车”宰客案昨日开庭
三被告或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贤尧 记者 马冰璐/文 黄洋洋/图
庭审现场
 

今年2月18日,来自石台的何先生搭乘黑头车从合肥旅游汽车站前往火车站,短短几百米距离,黑头车司机陈某和孔某却索要天价“车费”1850元。次日,另一黑头车司机管某“顶风作案”,持刀抢劫一乘客800元(本报曾连续报道)。昨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天价黑头车”宰客案。

公诉机关: 3人单独或合伙作案3起

早上9:00不到,法庭内已坐满了旁听人员,20多位被告人亲属前来旁听了庭审。早上9:00庭审开始,3名被告管某、陈某、孔某被法警带上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3人先后单独或合伙作案3起。第一起案件为,今年1月31日中午11时,被害人叶某乘坐陈某驾驶的黑头车从合肥明光路汽车站前往新亚汽车站,约定车费为5元。但到达目的地后,陈某和管某却以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让其无法下车等手段,劫去其200元现金。

第二起案件为:今年2月18日11时许,何先生乘坐孔某驾驶的黑头车,被以恐吓、威胁、反锁车门等手段,抢劫其1850元现金。

第三起案件为:今年2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搭乘管某驾驶的黑头车,管某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劫取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陈述:编造各种理由多要钱

管某,男,42岁,做服装生意、开黑头车。庭审中,他称,第三起案件中,他独自作案,被害人给了100元后,他又持刀让对方多给了700元。

陈某,男,46岁,曾开了8年出租车。第二起案件中,被害人何先生到达站北广场后,给了50元,孔某见其钱包内有五六千元,多要了600元,陈某见状也要了600元,紧接着,孔某再次索要1000元,因为急着赶车,何先生又给了600元。

据了解,管某还交代了其他6起案件,陈某和孔某也交代了其他几起案件。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抢劫,是否算投案自首

在庭审中,针对是否构成抢劫,是否算投案自首等,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据了解,陈某和孔某得知“事情闹大”后,向警方投案自首,并退还1850元赃款。

管某的辩护律师称,在第一起案件中,陈某和管某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所以是一般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未构成抢劫罪。而案发后,管某应该算投案自首。

对此,公诉机关称,在第一起案件中,管某和陈某采取了言语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200元现金,已构成抢劫罪。而管某在陈某和孔某投案自首后,换了手机号,试图逃避警方调查,不能认定为自首。

孔某的辩护律师则称,孔、陈二人在第二起案件中,没有主观上的抢劫意图,否则就没必要分四次索要了1850元,因此,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而非抢劫,鉴于1850元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所以孔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表示,陈某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要钱过程中态度比较平和,在被害人掏钱时,也没有抢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表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三人均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可减轻处罚。

因案情复杂,此案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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