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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食品安全法》 须治监管过弱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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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食品安全法》 须治监管过弱痼疾

欧木华
 

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如何“重典治乱”将是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6月17日《新京报》)

重典治乱的首要任务是震慑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重典不能仅仅只针对不法商贩。应该说,当前食品安全方面的乱象,主要责任在于不法商贩,但监管不严的现实土壤,也对乱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官员埃姆巴瑞克在2011年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指出,中国食品安全丑闻过多,原因主要是监管过弱、对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缺乏认识和责任,以及对这些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对公共健康影响的理解不足。

解决监管过弱,不应依赖监管部门自说自话般的“重视”,而应该树立规范,强化监管者的责任——监管过弱,必须受到惩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监管者的责任,但处罚主要是“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行政处罚难以解决监管过弱的问题,只有监管失责也入刑,并能落实到位,监管才会从要我监管变成我要监管。

另外,治乱不仅限于治理监管不力,有些监管者理念有问题,认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之重大,也应在治乱之列。比如某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官员称“担忧食品安全问题不如少抽烟酗酒”,如此说来,还要食品安全监督何用?这样的官员该不该督促其引咎辞职?还有的专家、官员面对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居然声称“食品安全问题被夸大”,以这样错误的观点去指导监管,必然乱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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