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明明是域名不同的两个网站,却拥有一个共同的名称“考试吧”。对此,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他们使用“考试吧”名称在先,而安徽某网络传媒公司之后也开通了名为“考试吧”的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起诉至法院维权。昨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北京一公司来肥维权
2004年5月11日,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陈先生注册了域名:www.exam8.com,同年8月,考试吧网站正式上线运营。次年8月,陈先生成立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并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去年年底,原告方发现,被告安徽某网络传媒公司也开通了名为“考试吧”(www.kaoshiba.com)的网站,网站服务类别和内容与原告相同或相似,并以“考试吧”为名称开通了微信公共账号。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从北京来到合肥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考试吧”作为网站www.kaoshiba.com的名称,停止在微信上使用该名称,并支付侵权损害赔偿10万元和公证费1万余元。
原告搬出“芙蓉姐姐”当证据
在庭审中,围绕“考试吧是特有名称还是通用名称”、“被告使用考试吧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10万元和公证费1万余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三个焦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提交了多项证据用于证明“考试吧”名称具有特有性,并称考试吧(www.exam8.com)网站使用“考试吧”名称在先,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此,原告还搬出了“芙蓉姐姐”作为证据,并称,芙蓉姐姐在做客某网站时,曾提到考试吧(www.exam8.com)网站。对此,被告辩称,“考试吧”名称不具有特有性,除原告外,目前还有其他很多网站在使用“考试吧”名称。而原告关于考试吧(www.exam8.com)网站有较高知名度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考试吧(www.exam8.com)网站获得的一些荣誉为商业机构、单位颁发,市场上均有明码标价。
原告称,被告开通同名网站,并以“考试吧”为名称开通微信公共账号的做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被告则对原告是否具有教育资质当庭提出质疑。 因案情复杂,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