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丈夫以各种借口从妻子处拿走巨额资金算不算犯罪?日前,淮南中院二审对我省首例婚内诈骗案(本报曾重点报道)作出裁定,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据了解,此案中的被告人黄某某为利辛县人,其于2012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淮南警方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的总额为54万元,其中有34万元来自其前妻孙某(黄某某被捕前离婚)。
法院查明,2008年8月,淮南金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代表为黄某某的妹妹黄某云。
2009年12月,黄某某以金鼎公司为南京首鼎黄金投资公司安徽总代理,金鼎公司在首鼎公司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为由,让孙某入股金鼎公司,骗取孙某17万元。此后,黄某某以相同理由又骗取孙某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黄某某的妹妹黄某云与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未经工商部门实质变更,所以为无效协议。并且,首鼎公司没有收取过金鼎公司的加盟保证金。
同时,虽然黄某某与孙某当时是夫妻关系,但其盲目入股和借款是在黄某某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所为,遂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宣判后,黄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淮南市中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