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罗湖区深南路等路段及公交站台陆续出现新奇的防扒广告,除了提示民众要看紧手机钱包,还出现了一些扒窃嫌疑人和惯偷的照片,附近市民对此有赞有弹,但赞者居多。(5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反方:张贴惯偷照片侵犯名誉权
毕文章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不能因为赞扬者多就认定此事是对的。假如有人把惯偷游街示众,绝大多数人都会赞成的。因为人们被小偷弄得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对他们是恨之入骨。但是,将惯偷游街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同理,张贴扒窃嫌疑人和惯偷的照片无疑就是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必须立即停止这种违法行为。
警方解释说,目前的这些照片在眼睛部位都打上了马赛克,言外之意就是不构成违法,没有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这种说法是刀尖上打拳——站不住脚的。众所周知,电视画面在当事人的面部打上马赛克,观众自然认不出当事人,也就没有构成侵权。可是,你们公布的照片只是在眼睛部位进行了处理,大家还是能够一眼就认出当事人的,这就构成了侵权。如果说群众不能一眼就认出扒窃嫌疑人和惯偷,那你们这种做法就是徒劳的,为何要做这种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呢?
警方还强调,扒窃嫌疑人本人看到这种照片有可能减少其作案动机,而对被害的广大市民起到提醒作用,也减少了被下手机会。警方为了减少小偷的犯罪率采取一定的措施这没错,但是,绝对不允许执法犯法。警察都不守法,还能指望小偷守法吗?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等地为了对付水客,专门请了一些画师将一些水客的相貌画出来,而不直接公布照片,这样也规避一些风险。现成的经验就摆在这里,各地警方是不是应该好好地学一学呢?
正方:如果被偷的是你,你会反对吗?
谢庆富
警方挂出嫌疑人照片“反扒”,必然会有人跳出来喊:小偷的名誉权(包括隐私)也是不可被随意侵犯的!再比如公交车上丢失东西,失主要求全车人陪着等警察,也有反对者,并且反对者众。
不论是警方晒惯偷照片,还是失主要求全车人陪着等警察,相信那些持支持态度的市民里,有不少是有类似遭遇的;而反对者中,不出意料的话,绝大多数没有在公交车被偷窃的经历。
在日常生活中,小偷大都很嚣张,即使被抓到现行也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小偷大多是团伙作案,一旦实施盗窃的小偷失手,其他望风打掩护者就会掏出匕首等利器,威胁、围攻受害人,然后逃之夭夭。最具特色的是,公交车司机发现盗窃团伙在公交车上伺机作案时,都会用“暗语”提示乘客保护好财物。公交车司机为什么用“暗语”而不是直接明说公交车上有贼?很明显,怕被报复呗。还有就是,小偷在行窃时,很多看见的群众也不敢提醒受害人,更不敢协助受害人抓小偷。
可以说,小偷之所以猖獗,跟群众的冷漠分不开。事实上,那些反对警方晒惯偷照片、失主要求全车人陪着等警察的人,正是对小偷的纵容——我承认,小偷也有名誉权,隐私不容侵犯;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容不得丝毫浪费——但是,如果被偷的是你,你还会反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