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人旅游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旅途中,除了欣赏美景、放松心情,还有可能遭遇强迫购物、维权难等闹心事。刚刚出台的旅游法,为整治旅游行业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据了解,旅游法分为10章,共112条,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却变成了10多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半年公布
【案例】前段时间,湖南省凤凰古城景区整体打包收费,“五一”小长假,凤凰古城遭遇了游客“用脚投票”,游客数量减至去年同期六成。
【解读】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花销中占21%,甚至超过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费。
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此外,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合同: 旅行社导致游客滞留要赔偿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针对此种情况,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法还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