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兄弟俩伙同他人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光天化日下抢夺女子金项链。日前,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抢夺、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石某兄弟俩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并被处相应罚金。
2012年7月5日,被告人石某兄弟俩伙同汪某来到该市歙县丰乐园西园小区门口,石某见四处无人,便独自进入该小区将居民方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为6431元。
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石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载着汪某到徽州一中附近,将女子叶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经鉴定价值为4240元。
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石某兄弟俩再次驾驶摩托车,在徽州区岩寺镇永佳大道林场路附近,将女子马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经鉴定价值为26390元。抢夺过程中,马某还被拖行约2米致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