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截访”当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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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截访”当有法律保障

宛诗平
 

中央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5月7日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严禁到来访接待场所和公共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  (今日本报14版)

众所周知,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政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信访是最基本的民意表达。上访是信访的一种,是一种公民权利的救济渠道,也是国务院《信访条例》所允许的,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实当中,一些地方打着“维稳”的旗号,采取各种各样的截访行为,甚至威胁上访者,从而激化上访者和政府间的矛盾。更有甚者,在截访的背后还隐藏着大大小小的“黑监狱”,非法拘禁上访公民。

“截访”行为阻碍了上级政府和基层群众的有机联系,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严禁截访”不能仅是一句口号,必须要有实实在在的行动。民意期盼,司法能够对非法拘禁上访公民的行为进行惩治,产生一种震慑,维护公民信访权,维护法律的尊严。民意期盼,司法惩治截访人员能够改变地方政府的“截访思维”,因为,地方政府的“截访思维”背后是“维稳思维”,“维稳思维”背后是“政绩思维”,为了政绩,不排除某些地方还会冒险去截访,去设“黑监狱”。民意更加期盼,司法更应该在惩治截访人员之上,惩罚幕后的主使者。让地方官员端正“维稳思维”,让地方官员意识到,维稳的出路在于疏通,而非堵截。

而所有这些,都有赖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虽然我国的《信访条例》也对上访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基层信访不服的上访,“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越级直接上访,“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但是,由于对截访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制,导致各地普遍存在截访行为。

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用法律来规范上访、截访事件,对《信访条例》和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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