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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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
法院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综合中新社报道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

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文章称,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

文章分析,现实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文章同时指出,应当清醒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文章强调,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文章指出,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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