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怀亮被当庭释放。
该案最离奇的环节,来自于一份“死刑保证书”。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内容为:“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平顶山法院称此为被害人家属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与法院之间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