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丈夫以各种借口从妻子处拿走巨额资金算不算犯罪?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均无法给出正面回答。明日,在淮南中院将围绕此话题展开一场“大辩论”。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此案在我首尚属首例。
据了解,此案中的被告人黄某某为利辛人。他于2012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淮南警方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的总额为54万元,其中有34万元来自于前妻孙某(黄某某被捕前离婚)。
法院查明,2008年8月,淮南金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代表为黄某某的妹妹黄某云。2009年12月,黄某某以金鼎公司为南京首鼎黄金投资公司安徽总代理,金鼎公司在首鼎公司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为由,骗取孙某17万元。此后,黄某某以相同理由,以借款形式于2010年5月骗取孙某9万元,2010年6月骗取孙某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黄某某与孙某当时是夫妻关系,但其被骗盲目入股和借款给黄某某的行为是在黄某某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所为,故一审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宣判后,黄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据了解,届时婚内“借款”是否构成犯罪将成为庭审最大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