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十条新政。今后,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选举、落户、社保、医疗等多项等同于当地户籍居民的权益。
1.流动人口可在当地 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其本人意愿和只在一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
2.中级以上职称者 可带亲人落户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市市级(含省直管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3.改善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
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员工集体宿舍),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流动人口在当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4.做好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在城镇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流动人口在省内跨市就业,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转移接续的限制性条件。
5.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与常住人口同等建卡建册,提供免费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流动人口同等享受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待遇。
6.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流动人口子女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
7.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居住地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8.为流动人口 办理社会事务提供便利
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可以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可以在居住地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9.统筹规划建立流动人口 权益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10.加强流动人口的 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援助。对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