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待商榷,超速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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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待商榷,超速应惩处

钱兆成
 

3月17日,微博上认证为“华藏寺高速交警”的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甘H·00002牌照的越野车以194公里时速行驶,超速达61%。记者18日上午了解到,该车是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长乘坐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3月19日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超速行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然而某副市长却企图将“因公”作为超速行为的挡箭牌。

因公可以超越依法吗?笔者以为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此事的关键点。当今,“法治”这一词语早已写入中小学教材,可以说法制的日渐成熟健全使“法治”进入人民大众的视野。人们凭借着朴素的感觉也能够认识到超速是一种违法行为。

某副市长的所做所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公路上其他司机的安全。法律明文规定,违犯交通法规,应予以处罚。而法律并没有规定某一级别的官员有权力因某件公事而超速行驶,并且从新闻中看不出,这因公二字中的公字究竟是哪一件公事。

另外,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倡导积极的因公行为而排斥徇私的动机和目的。由此,该副市长有必要说明情况。当然即便是因为公事而超速,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公事和违法并不是一回事,因公并不能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充其量能够在情理上获得大众的理解。

先哲康德认为:“人的本性是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即一方面人具有社会性(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要作为个体而生活(私利性方面),以便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 无论是谁,都可以享受飙车的快感,以至于快到自己都没有感觉到,但个人感觉到不代表法律没有感觉到。

“因公××”并非个案,类似情况应该也在其他地方的其他人身上或明或暗地上演着,而此种“因公××”现象显然也是贻害无穷的。 要使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马路长治久安,就必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有关部门不仅要对违法者严惩不贷,更须全民联手铲除落后的社会文化土壤,使因“因公超速”的怪胎没有生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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