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在与本统筹地区无协议关系,且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病人集中流向的省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药品、材料等费用。
纳入预警管理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费用。
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
超出医疗机构所在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
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