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还有采取哪种避孕方式,统统都公布出来,太不尊重个人隐私了。”对村委会公告栏里张贴着已婚育龄妇女如此详细的信息,东莞横沥村头村的香小姐感到担忧。(《南方都市报》3月13日)
即便是时至今日,国人对于涉性话题依旧保持着三分羞涩,东莞横沥村却要求已婚育龄妇女公示避孕方式,的确令人匪夷所思。而事情的原因也很简单,并不是因为结扎、上环,这些避孕措施需要医疗报销,公布是为了透明;而是因为村民的计生情况与分红直接挂钩。
而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如此一来,村委会的说辞的确是有根据的。然而公示所谓的计生信息本非是必要之举,获取村民的生育信息也应该尊重村民的隐私,更不要说用公示避孕方式公然践踏村民的隐私权。这是以“合法手段”之名侵犯了村民的人格尊严,是违规违法的。
侵犯隐私权的行径为何能够大行其道?笔者以为,主要在于目前我国对患者的隐私权缺乏立法保障。现代社会的“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大多数国家都将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条例的规定比较宏观,村民只有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上感知自身的隐私权被侵犯了,而难以从法律源头上寻找维权依据,相反,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惩戒措施倒是十分详细的。
在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下,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有意识地通过法律的途径及其他的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进而实现隐私权从道德的法律化向法律的道德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