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今日本报12版)
如果不是这条新闻的“刺激”,相信无法区分水果刀与管制刀具者不在少数吧。对照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凡符合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等6个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那郑州市民吴伟春携带的到底是水果刀还是管制刀具,警方不妨详细向公众做好解释,这也是极好的普及相关知识的机会啊。
由此我提出两点建议:其一,公安部应该修订完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不妨通过开门立法建制的办法,对于管制刀具的标准进行全民性征集意见,不仅可以使相关标准更有民意基础,而且还能起到很好的宣传普及作用。其二,该认证标准一经再度明确,即要严格执行,尤其是不能仅对使用者进行执法,而同时应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相应追究,而且从源头防范的角度看,生产者和销售者更该成为执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