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比例不得低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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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新规,首次明确:
医疗救助比例不得低于55%

叶翔 记者 赵莉
 

城乡困难群体突发重大疾病,享受完城市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报销后,还可享受不低于55%的医疗救助。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最新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医疗救助标准,同时,新规还增加了救助人群和救助病种等。

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被救助

新《办法》规定,除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在救助标准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新《办法》规定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也是首次明确规定医疗救助标准。

病种:三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新《办法》中增加了救助的病种范围,同时对三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但新《办法》进一步增加救助病种的范围,具体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

办法:四类人群不设“门槛费”

“城市低保对象现也不设‘门槛费’了。”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将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门槛费)救助对象,由三类增加至四类,即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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