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莫华清近日电话中告诉记者,他的工地有596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莫华清称,从此他就处在讨薪之中,而东盟经开区的说法是:华侨公司与广东兆达签的是“三年回购BT项目”,莫华清与“中间人”签的是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劳务合同,指示莫找“中间人”要钱,“不要麻烦政府”。(1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讨薪应该找政府吗?从行为逻辑上讲,讨薪首先应该找法律。但是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农民工经济比较困难,付不起诉讼费用。对于用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来说,一年或几年的薪水都没着落,拿什么来支付那高昂的律师费用呢?再加上农民工讨薪往往要奔走于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费时费力又费钱。所以,农民工不愿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讨薪”问题。
并且,在中国现行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还处于弱势地位。就农民工讨薪事件而言,无论是讨薪者的意识,还是讨薪的现实,法律都未能成为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农民工对政府领导或企业老板的期望远远高于对法院的期望。
另外,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设置也不合理,寻求救济的成本过高,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协商调解先行、促裁前置、一裁两审为基本架构。一个案件要走完全部程序,其间至少可拖一年。本来标的就小的争议利益往往被拖得得不偿失,甚至心力交瘁。这也助长了用人单位利用雄厚的资本作后盾久拖案件,即使明知要败诉,也要走完协商、调解、促裁直到一审、二审的全部程序,借此达到拖累拖垮农民工。
更重要的是,从新闻中我们得知,涉事项目为当地文化广场建设,这明显是公共设施建设,即便该工程转包行为与当地政府无关,政府也应该承担起必要的监理责任。如果是当地政府通过所谓"BT"形式承包给“中间人”,而中间人又转包给他人,这就明显的违反了有关规定,对此,政府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强调,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当然所有的新闻事实尚未调查清楚,新闻媒体还在等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即便此事与当地政府并没有直接关系,当地政府必然要负起必要的监理责任,另外从社会实践角度讲,政府应该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主导者和推动者,自然也应该为法律事实的不健全负起必要的责任。最后,若与当地政府有直接关系,当地政府应该遵照国办相关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