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在建铁路隧道爆炸8死5伤
中国新闻
不满16岁或已满70岁者不予收拘
3上一篇 2013年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公安部通过《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不满16岁或已满70岁者不予收拘

 

综合中新社报道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日前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办法》规定,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办法》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办法》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