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泄露‘房叔’房产信息者被撤离岗位并记过”的新闻见诸微博,转帖跟帖者如潮。不少网友提出“房叔还没处理,举报者已经先被办了”的声音。(1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举报者“出师未捷身先死”,的确令人忿忿不平,但你不得不承认,有关部门对举报者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根据现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只有“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人”、“国家安全机关”等特殊个人或单位才有权限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比如房产的地址、该个人所有房产的详细信息等。泄露信息者利用其在房地产档案馆工作的便利,提供了“房叔”名下所有房产的信息,违反了有关规定,当然要接受处罚。
好的制度不会割裂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因此,我们应对现行制度予以完善。一方面,可以对房产信息查询进行完善,保护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允许公众查询官员的房产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快官员财产公开的推动进程,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官员要主动公开财产信息;第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核实官员公布信息的真假。事实上,“房叔”房产信息虽未向社会公开,却向组织申报,为何纪检部门没有仔细核实?处理举报者之外,是否也该追究纪检部门的失察之责?毕竟,举报者的“越位”,归根结底源于纪检部门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