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 今年6月29日发生在广州黄埔区的特大油罐车爆炸案,昨天下午在黄埔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名肇事司机分别领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追尾的货车司机刘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油罐车司机周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刘某东受雇驾驶湘牌货车到东莞麻涌运煤,当车沿广深沿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行5.3公里处时,适遇周某海和押运员赖某彬(另案处理)驾驶一重型油罐车在高速公路边欲放下违规搭乘该车的赖某全,但由于尾随在后的刘某东驾车时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忽视行车安全,且遇险情时未采取避险措施,致使其车头与油罐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油罐车溶剂油泄漏、两车损坏、刘某东受伤及路面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海即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处理。随后,消防人员赶到并对泄漏溶剂油的车辆实施喷水和喷泡沫等救护措施以防爆炸。泄漏的溶剂油沿排水管进入高架桥下的地面,遇火源后又导致高架桥下一带设施起火,火势再蔓延至上述车辆碰撞事故现场,结果造成20人死亡、16人重伤、6人轻伤、1人捌级伤残及包括消防车、事故车辆在内的22台车辆及其他财物被烧毁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至今尚未作出任何赔偿,也表示无能力赔偿。
黄埔区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海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什么油罐车司机判处的刑期比追尾的货车司机还要重?该案的主审法官汤法官解释,刘某东驾车追尾撞上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造成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毁损,而周某海驾载爆炸性危险物品,违规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多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对随后次生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属于特别恶劣情节,所以量刑方面会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