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急救车优先权 “人”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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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急救车优先权 “人”才是关键

金戈
 

媒体称,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正分头拟定急救相关法规。北京市的急救地方法规已进入市人大的立法调研阶段。立法起草者考虑从免责角度为急救车争取路权。比如,在转运急危重症病人途中,急救车如果和周围邻近社会车辆出现剐蹭,予以免责。

(12月13日《新京报》)

对于优先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四类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拥有优先路权,包括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该让行。并且北京对于《道交法》的实施办法中还有明确的罚则:如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或违反规定占用应急车道的,均处200元罚款。但不少市民表示,这种罚则很难界定,也难以落实。

的确,正向的罚款思维需要完善的监控体系支撑。即便在某些大型城市已经完全实现了电子化收费,但中小城市基本停留在人工收费的方式,需要安排很多监控人员,无疑需要增加相关的运营成本。

因此,立法起草者在初步征集市民意见后,考虑从免责的角度为急救车争取路权。比如,在转运急危重症病人途中,急救车如与周围邻近社会车辆出现剐蹭,予以免责。

这是一种逆向的免责思维,出现剐蹭,予以免责,实际上给了急救车一种特权。我们都知道这种特权是体现在车辆上的,但是,车辆怎么会有特权呢?又怎么会享有特权呢?车不是有自主能动性的物体,“人”才是“优先权”的关键。

没有责任的“优先权”最后将演变为“霸权”。如果只是一味地赋予“优先权”而没有责任的相伴,那么优先权最后又会朝着什么样的方向走去?这种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一旦拥有优先权,剐蹭免责了,思想惰性反而更容易出现在细枝末节上,那么这种惰性放大的结果则很可能不堪设想。

同时,没有“责任”的优先权也很有可能滋生另外一群傲慢。法律上缺少对其指定严格的职责所在,道路权本应平等,却因为有了“特权”才将不同车辆彼此加以划分,那么这些拥有“特权”的车又极易形成对“霸权”的演变,如若结果如此,我们对急救车优先权的赋予会使得与立法者最初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实,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是急救车优先权的社会基础。执行急救车优先权,如果忽视公众的力量,单纯依靠交警执法来贯彻实施,是难以达到预定目标的。因为急救车行驶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面对社会车辆,所以急救车优先权实施,需要依赖社会共同责任体系发挥保障作用。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急救车优先权不仅是一项法律条款,其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也与当前社会的文明程度及公众的整体素质密切相关。

当生命重于一切的信条写入每一个公民头脑之中后,人们的理解或许会化解优先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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