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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无人让道” 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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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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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无人让道” 的法律思考

杨涛
 

从事故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救护车鸣笛却鲜有车辆让道,北京120急救中心的王雨竹医生眼睁睁地看着一个生命在她面前逝去。(12月10日本报24版)

因为与救护车争道,而耽误抢救危急病人,这些争道的司机会应当为此背负“良心债”,但是,另一个显然的问题在于,为救护车让道不仅仅是司机们的道德义务,更是他们的法律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其他车辆和行人不让行,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司机不给救护车让道,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执法不严的问题,对此类现象,交警最多是疏导而已,迄今为止,我尚未听说过有谁受到处罚。如今,科技如此发达,摄像头如此之多,对不让道的车辆进行取证并不难,交警部门应当较较真,严肃处理几起,恐怕就能很好地煞煞不给救护车让道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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