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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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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检方首次对外地人“法律同城待遇”
外地人犯罪不再“一律羁押”

李丽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通常检察机关办案时,审查批捕案件,不管案件情节,只要是外地人,一律逮捕。这个惯例日前被打破,随着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合肥检方对外地人实现“法律同城待遇”首案办结。

肥东作案甘肃投案

2012年7月29日凌晨5时许,在肥东某网吧上网的王某见到坐在旁边上网的张某在睡觉,桌上放着一个黑色的耐克包,王某顿时起了贪念,将包拿到网吧的厕所里,盗走包内1700元的现金后逃离了网吧。王某离开肥东并将钱款用于吃喝和上网。

8月29日,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甘肃省某县的公安局投案自首。肥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年龄较轻,以前没有犯罪前科,一直是在肥东打工。这次犯罪属初犯和偶犯,不仅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还积极退赔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承办人提审了王某,了解其悔罪表现,后又联系到王某的父母和公安机关,掌握了其父母对于王某具有一定的帮教条件。肥东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王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被释放后的王某见到父亲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和其父亲再三向承办人保证随传随到,保证配合诉讼顺利进行。日前,肥东县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400元。

合肥检方首尝“法律同城待遇”

据肥东县检察院检察长杨柯介绍,以前的审查批捕案件,不管案件情节,只要是外地人,一律逮捕。可以说在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上,本地人和外地人是不可能享有相同的诉讼待遇。因为对外地人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承办人就要承担诉讼中断的高风险,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往往都是一捕了之。无形中造成了外地人和本地人在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也违背了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肥东县检察院这项工作的尝试使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了统一,有着积极且深远的意义。不过要完全实现外地人和本地人“法律同城待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成的,毕竟二者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条件方面不同,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相关的工作机制,减少二者之间的差距,努力让外地人在肥东县真正实现“法律同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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