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 “前三”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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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 “前三”当罚

邓海建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10月25日《法制日报》)

石家庄的闯红灯新政一石千浪,公众的担心无非是执法成本和执法宽严的问题。毕竟,面对汹涌的“组团闯红灯”大军,要想严苛执法下去,难免有法不责众的担心。

当然,执行难不代表不应执行,中国式过马路严罚“前三”,确实很有必要:一者,道德问题固然不能与法律混淆,各有各的边界,但整饬普遍性道德缺失,更底线的法律显然不能袖手。眼下而言,起码中国式闯红灯不是道德所能纾解的症结,不然,何以到了香港等地,国人又都能自觉守矩?二者,任何善政,怕就怕认真和较真。闯红灯的固然数量不少,但如果能“擒贼先擒王”,以明确的罚则遏止嚣张势头,总比袖手旁观的强。从制度到习惯,总需要一个养成的过程,总不能因为这个过程是繁杂的、艰苦的,就放弃公共道德习惯的养成与教育。

更重要的是,如果制度对“中国式过马路”摊手耸肩,则必然助长了这种破窗效应。有时候,姿态比效果重要、态度比技术重要,或者说,形式总是为承载内容服务。如果规制道路交通秩序,只是一味加大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再严苛精准的制度设计,也难逃偏颇的嫌疑。

石家庄新政之所以值得肯定,在于其不以罚款为主旨。正如其所规定的,“对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困难者,无法缴纳罚款的,拒缴罚款者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现场担任一到两个小时的交通志愿者”;且对于“既不能缴纳罚款又不愿做交通志愿者的”,警方也只是“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到场对其配合教育”。刚柔相济的罚则,如果执行到位,也许更利于兑现良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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