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定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仪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微软公司将皖仪公司告在了法庭。昨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图文直播了此案的审理过程。庭审中,作为原审被告方的皖仪公司当庭喊冤,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而微软公司则要求将一审判决的17.1万元赔偿增加到87.1万元。
微软合肥维权皖仪“中枪”
据原审法院查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成立于1993年9月22日,系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其依法享有涉案Microsoft Office (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012年3月,微软公司发现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皖仪公司)在相关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了上述涉案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皖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
本案经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微软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皖仪公司未经微软公司的授权,出于商业目的使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遂一审判决皖仪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皖仪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7.1万元;驳回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微软公司与皖仪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张口索赔87.1万元
昨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同时现场对此案的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庭审中,微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主文,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1万元。同时要求皖仪公司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微软公司认为,综合考虑被侵权软件的市场价值、皖仪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皖仪公司应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至少达人民币80万元。认为目前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应秉持赔偿损失及惩罚威慑兼顾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17.1万元(还包括了维权成本)明显过低,根本不足以赔偿他们的实际损失,更未对被上诉人的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足够的惩罚和威慑效果。
同时,微软公司认为,他们主张的律师费7万元是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全部予以支持。
皖仪当庭喊冤拒绝调解
昨日庭审中,皖仪公司坚称自己没有侵犯对方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表示拒绝接受法庭的调解。
皖仪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保全过程中涉及的130台电脑,其安装地点为皖仪大厦而非皖仪公司一个单位实际经营地。其中,有99台与皖仪公司之间无关联,系案外人所有和使用。同样,皖仪公司表示,一审判决他们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7.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皖仪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他们复制、安装及使用Microsoft Office (微软办公) 系列计算机软件,其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皖仪公司没有复制、安装及使用Microsoft Office (微软办公) 系列计算机软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被微软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法官分别询问了双方是否接受法庭的调解,双方均表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