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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不到场也要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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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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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
负责人不到场也要被处分

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根据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需要指出的是,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此次也做了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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