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祝亮) 众所周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如果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有没有救济渠道?合肥市人社局日前明确了这一情况出现后,基金可先垫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际交通事故中,很可能出现肇事者逃逸,或者肇事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又或者伤者本人自己全责但又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等诸多特殊情况。这样一来,就可能会出现没有第三人来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的局面,势必会影响伤者接受救治和康复。
合肥市人社局表示,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陈述、政府职能部门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