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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女儿11年,离婚方知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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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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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女儿11年,离婚方知非亲生
重庆一男子获精神赔偿
 

据新华社电 重庆一男子养了女儿11年,不料在妻子提出离婚时,却发现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近日,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并由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补偿小孩抚养费2.55万元。

经查明,2001年2月初,小琼(化名)与阿勇(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约10天左右,两人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8月1日,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年11月28日生育了女儿小宝(化名)。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情趣不同,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5月,小琼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潼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小宝由其抚育,阿勇给付抚养费。

妻子提出离婚,由于外人又常说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不禁让阿勇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了怀疑,遂带女儿作了“亲子”鉴定。2012年6月20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阿勇不是小宝的生物学父亲。”辛苦抚育了11年的女儿,却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让阿勇难以接受。2012年7月,阿勇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琼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补偿小孩抚养费6.6万元。

潼南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勇不是小宝的生物学父亲,不应对其承担法律上的抚育义务,故对阿勇要求小琼对抚养费给予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是农村居民,补偿费金额参照农村居民在此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判令小琼对阿勇补偿小孩抚养费2.55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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