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床单,历经的是磨难,沉淀的是沧桑
存款19年倒欠钱, 银行收费太霸道
“冒雨工作”还需要官员“演戏”?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9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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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19年倒欠钱, 银行收费太霸道

舒锐
 

1987年,汉口居民吕婆婆办了一张存折,用到1993年时上面还有75.98元余额。从2005年起,该行对不足300元的小额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年12元。而吕婆婆的账户余款一年利息可能不到12元,算下来,吕婆婆还可能要倒欠银行的钱(今日本报17版)。

早在2005年左右,某些银行针对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的账户每月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账户管理费。然而,上述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当时就有不少公众对此项管理费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有人对是否应当征收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银行应当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减少无效和低效账户,而不能以收费取代管理。有人对征收的额度标准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某些居民收入不高,还要生活支出,放在银行的钱经常只有几百元,现在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标准设置偏高。也有人对管理费的多少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虽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客观上确实有助于减少“睡眠账户”,节约相关金融资源,但不能所有的成本都由客户支付,银行在收费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而“吕婆婆事件”不得不让公众对于小额账户管理费征收的时间界限提出新质疑。吕婆婆于1987年开户,在她开户的合同中显然并没有小额账户要收取管理费的说明。可见,当时并没有约定这笔管理费。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自吕婆婆开户那天起,银行就有义务按照1987年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吕婆婆的存款,并给付相应利息。如果银行需要给吕婆婆设定新义务,则必须经过吕婆婆的同意。否则,任何形式的新收费都是违反合同的。所以,对诸如吕婆婆这样的“老客户”征收新设定的管理费,就有了单方面违约之嫌。

银行时刻面对形形色色的储户,本应诚信守法,考虑周全。在出台新规定、进行新举措的时候,更应综合考虑,力求面面俱到,尊重每个储户的权利,尽量少搞“一刀切”。否则,只能既违反了法律,又丧失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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