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晚报经常刊登相近内容的检查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则,内容涉及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企业对国家法规学习不够等。贵阳市客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上级领导的决定”。
(9月11日《东方早报》)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种情形。登报检查显然不在7种处罚之列。执法机关不可能不熟悉处罚的种类,也不可能不了解法律的精神,否则,也就不可能辩解说,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管理方式了。显然,一些执法者总是要为滥权行为寻找说辞,总会如此冠冕堂皇。
“行政执罚”,大众已经见得很多,对法外处罚的种类,大家更是见怪不怪,从“小姐税”到“罚款月款”,一些执法者一向就有旺盛的创造性,现在再弄出个“处罚广告”,也没人感觉到奇怪,从中也可以看出,以权力谋利的方式是多么平常,多么无孔不入。
对于这单疑似的罚款生意,这些执法部门肯定是不承认的,现在就照例又推说是上级领导的指示,那么,能不能说明到底是哪一个领导的指示呢?
处罚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执法对象的行为更合法,而登报检查已经脱离了法律的轨道和界限,即使是在严格执法,没有以权谋私,但也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还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权利。对于这种执法犯法的情形,进行调查和纠正也是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