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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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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期限的货托运半年,原是丢了

张建 记者 刘欢
 

星报讯 去年12月份,合肥市一家日用品贸易公司答应,3日内为市区一商场提供价值9000元的货物,并委托了省城一物流公司托运。可半年后,当日用品公司向商场索要货款时,对方却说没收到货。日用品公司查询后才知道货物在运送途中丢了。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日用品公司的损失。

星报提醒:托运时,要及时查询、追踪运单,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发生意外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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