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苏拉”、“达维”、“海葵”刚刚才从我省“离开”,其“摧残力”让市民仍记忆犹新。我省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大。我省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了《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该条例。
我省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大
记者昨天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了解到,我省是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受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呈现出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且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定明介绍,2011年,我省因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375万人受灾,因灾死亡18人,各项直接经济损失115亿元;事故灾难19869起,死亡3267人,直接经济损失2.447亿元;公共卫生事件27起,发病902人、死亡12人;社会安全事件22.67万起,其中群体性事件122起,刑事案件22.65万起。
应急规定责任到社居委一层面上
目前,很多城市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都还不“成熟”,而此次草案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规定责任到社居委一层面上。
草案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单位针对其业务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规定,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或者明确兼职工作人员。
审议稿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应急救援车或免缴车辆通行费
此次草案中,规定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共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通畅,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在草案稿中,特别对应急救援车和船舶等做出了保障性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救援车免缴车辆通行费、船舶免缴船舶过闸费和船舶港务费等费用。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制度,确保相关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草案中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一些说明,例如,遇到交通堵塞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特殊措施,疏导交通,保证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