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司机陈师傅驾驶货车从汉中西开往宁强,在高速路上不小心丢失通行卡,本来80元的通行费,却被按最远距离收了1270元。昨日,在南郑县法院的调解下,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汉宁分公司将多收的过路费退还给车主李师傅。(据8月10日《华商报》)
法律并没有给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向通行车辆收取“天价通行费”的权力。其实,在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达成的是一种契约和协议,具有合同的本质特征和属性。既然高速公路使用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收取通行费就必须遵守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高速公路单向收取“天价通行费”实质上具有法律所禁止的“显失公平”的属性,其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对此种有失公允的行为作出了清晰的厘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以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
同时,如果进一步细化和解读,笔者认为,处于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公司之所以对司机征收“天价通行费”,其依据就是自身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仔细分析,高速公路公司明显具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意思表示”,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高速公路使用者采取了“限制权利”的非正常措施。不管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高速公路公司的“天价通行费”都与法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