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省直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省直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省直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省直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每半年要对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