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意见》已经下发。省属企业在从事现代农业、进行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组兼并、多渠道融资等方面,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支持企业搞“环保”
省属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展:支持企业“大鱼吃小鱼”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省属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省属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的省属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省属企业合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融资:支持集团为下属“借钱”
对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