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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喂乳尴尬,权利、法律、观念,一个都不能少

钱兆成
 

网友“雨轩妈妈”在武汉一论坛上发帖称:很多时候刚做妈妈也有难处,公交车上、医院走廊里,宝宝饿了,开始大哭起来,宝宝又不吃奶瓶只吃母乳,哭闹不停,妈妈只能解开衣襟,当众给宝宝喂奶。“乳房属于女人私密之处,不到万不得已,谁都不愿意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自己尴尬也让别人尴尬。”(据6月24日《武汉晚报》)

笔者发现新闻中的讨论并没有在权利上做文章,更多的是纠结于“乳房属于女人私密之处,不到万不得已,谁都不愿意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自己尴尬也让别人尴尬”这样的观念问题上。

对于女性的哺乳器官,最经典的是鲁迅对《红楼梦》评论的几句话:“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而从科学角度上,尽管乳房在生理学上属于副性器官,但它又主要属于哺乳器官。它的指定性意义就是给孩子喂食,无论在私密场所还是公开场合都是如此。

应该说,妇女在公共场合享有自由哺乳的权利,而这缺少相关法律的保障。早在2006年美国妇女在30多个机场的维权行为首先赢得的是自己在公共场所哺乳孩子的权利。同时,也赢得了自己的孩子,并包括所有孩子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有享受人类最好、最富营养的饮食──母乳的权利。

而在我国,或许是对母性比较推崇,对妇女比较关照,或者是由于并没有真正地实现男女平等,更多地将女性作为一种“弱势群体”看待,极少出现像西方人那样认为女性哺乳是一种视觉污染,却有更多的女性纠结于是否被其他男性偷窥,这的确是一种其他的文化现象。

由此,对于妇女在公共场合哺乳的问题,相对于西方国家少了一些阻力,但久受传统观念浸淫的中国人免不了受到既有观念在互相折磨。

我们的观念依旧停留在一种缺少权利意识到“未成年”状态,要从这种蒙昧的状态中唤醒,缺少不了法律的保障,法律是社会制度运作的规范。除了写进高文典册的法律文本之外,配套的设施也应该有所保障,否则威严的法律就会陷入执行难的泥潭。就妇女在公开场合哺乳而言,有必要在公共场所增设哺乳室。在解决途径上中西方是殊途同归。

当然问题还是要归结到观念上。在国内商场、超市、影院等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是存在难点的。其一无疑会增加商家的经济成本。在某些商家本小利薄的实际面前,这就要求公共权力与法治观念能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一味的以法令的形式推广这种利民之举显然不是最佳选择,公共权力应该从公共层面上对此事进行扶持,此外更应该以身作则,将在公共场合哺乳是女性的天然权利与尊重哺乳的女性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哺乳室作为一种法治观念推广开来。

习惯上是如此并不等于一直如此,法律上的规定也不一定就代表着贯彻执行,制度上、配套上设施上的有力支持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当然观念上的改变或许才能够最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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