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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法律可不许“开玩笑”

洪文林 记者 曹开发
 

星报讯  近日,宣城中院审结一起百元抢劫上诉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29日凌晨,上诉人陈某酒后携刀到郎溪县一农贸市场被害人朱某经营的面店。陈某将刀掼在桌子上,强迫朱某给了100元后离开。陈某在农贸市场转了一圈又回到面店,将钱还给朱某。

陈某落网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其不服提出上诉,称案发当日喝了酒,出于玩笑“借”了被害人100元钱,且当时就已归还,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后陈某退给被害人钱财属抢劫既遂之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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