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刘卓志被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
被立案调查前,多名部下已被查办
现年58岁的刘卓志出生于吉林省,2001年8月起,担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后又担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去年12月15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1年12月23日,中央决定免去刘卓志领导职务。根据中纪委的通报显示,刘卓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其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决定对刘卓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就在刘卓志被立案调查前,他在锡林郭勒盟(简称锡盟)任职时的多名部下均已被查办。锡盟原副书记蔚小平因受贿900万元、另有6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等,被判无期徒刑。锡盟原副书记白志明涉嫌贪污、受贿、收受礼金、从事营利性活动等被“双开”。锡盟锡林浩特原市委书记牛志美被“双规”。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款817万余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刘卓志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刘卓志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