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3万余元欠款纠纷,淮南市退休职工聂友康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裁定立案再审。昨日下午,该案在省高院开庭再审,引发关注。
缘由:预付款“打水漂”
据介绍,今年64岁的聂友康原系凤台县铝土煤矿总经理。1997年6月10日,淮南人童建国向煤矿预交购煤款10万元,后童提煤计款38056.8元,煤矿退款3万元,剩余3万余元没有结清。
1998年9月,因煤矿暂时停产,无现金退还预付款。经过协商,煤矿将余下3万多元预付款加上利息转为56000元借款。
2004年5月29日,煤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开成。此后,童建国向煤矿要求还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诉。
案情:前后数次拉锯
2006年1月10日,凤台县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决铝土煤矿偿付童建国本息计128968元。煤矿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3月28日,淮南中院终审改判煤矿偿还童建国本息计92132.99元。煤矿仍然不服,申请省检察院抗诉。
根据抗诉,2007年11月,淮南市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煤矿还是不服,申请再审。
2009年6月10日,省高院提审改判:铝土煤矿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息计132200元欠款由聂友康偿还。
聂友康不服省高院民事判决,于2011年1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1年2月22日,最高院下达(2011)民再申字第24号通知,决定受理并立案审查;2011年4月30日,最高院裁定,“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庭外意义更大
于是,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还款的责任由谁承担。
铝土煤矿认为,欠条上的欠款人签名是聂友康个人,还款责任应当由聂友康个人承担。聂友康的代理律师陈传杰则认为,时任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聂友康在欠条上签名,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单位偿还。
“本案当事人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后,仅仅1个月零9天,最高院就作出决定立案再审。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雷厉风行,该案的再审能够有效提升国民的司法信心。”当被问及最高院监督再审该案的社会意义时,陈传杰律师说。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