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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可对其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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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重大安全隐患企业
监督部门可对其停水停电

 

据中新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

针对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及时、有效地避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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