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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激烈反抗行为”绝不成其为死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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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激烈反抗行为”绝不成其为死缓理由

于立生
 

广东东莞理工学院19岁大二女生小米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敖翔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法院回应: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本报今日16版报道)

遭遇猥亵而反抗,本属正当,但依法院回应的言下之意,倒似成死路自寻,咎由自取,岂非咄咄怪事?也无怪乎网友将敖翔案称为广东版“药家鑫”案——药家鑫8刀捅死张妙,有律师和专家以“激情杀人说”为之开脱,敖翔将小米的头部、脸部往地上猛撞,又捂嘴掐颈、致其死亡,则有法院以小米“有激烈反抗行为”为敖翔卸责!还分是非不?

法院称敖翔有投案自首情节(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药家鑫同样有自首情节,但终究难免一死,——盖因罪大恶极,些微自首情节,比照起来,已属忽略不计。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如有律师所言,故意杀人,首先考虑,即为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一贯表现等。

张妙被药家鑫杀死,小米被敖翔杀死,后果极其严重。

药家鑫捅杀张妙,在于“杀人灭口”,敖翔杀死小米,同样在于防范“东窗事发”, 动机同属极其卑劣。

药家鑫连捅张妙八刀,手段极其残忍,自不待言,敖翔连撞带捂又掐,致使小米死亡,程度不相伯仲。

药家鑫作案路段,属于公共场所,敖翔作案,则潜伏在女厕,同是公共场所。同是利用男性之于女性之生理优势,恃强凌弱,不顾念同窗之情。尤须一提的是,之前即已作案猥亵女同学7起,属于惯犯,委琐卑劣,品行低级,人身危险性大,严重威胁他人安全,社会影响亦是极其恶劣。

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而已,但不是必须从轻发落。罪、刑,也总应适当。退一步说,即或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可以商榷,但无论如何,小米“有激烈反抗行为”也绝不成其为“死缓”——替敖翔开脱、减轻罪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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