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每人平均每年喝掉27公斤牛奶
50万港币“闯关”骆岗机场获查
安徽快递去年“送”出11.2亿
皖100个手机用户中有13人用3G
郭台铭:已培养40位接班人
税务总局:股票分红应缴个税
3上一篇 2012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税务总局:股票分红应缴个税

 

记者5月21日获悉,近期有纳税人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缴税问题进行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  据《新京报》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