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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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困难企业帮扶新措施
可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沈兰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自今年年初我省出台《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困难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日前,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允许困难企业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实施困难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等。

根据我省政策规定,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前提下,各统筹地区还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幅一般不低于30%。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期间不超过一年。

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计算数额的,2012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新措施中,我省部分社保基金或专项资金也将派上用场。其中,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将为困难企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人数、人均500元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下拨该企业资金数额,要将资金直接转入社保财政专户,用于代缴或抵缴企业相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此外,省经济发展总体形势良好,在众多企业中选出一些相对困难企业减轻负担,有助于实现“银企、工需、产销”三个对接,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关于困难企业认定问题,我省的认定标准仍然沿用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确定的原则,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人数必须控制在当地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0%以内。我省将根据第一批困难企业政策实施的效果,陆续开展后续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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