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费,去年是260元/月,今年却涨到了340元/月。按照去年合肥物价局出台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内地下停车费每月最高180元。一气之下,李先生将物业公司投诉到合肥市物价局举报中心。
物业“一费制”执行情况不好
昨日记者就停车费问题,采访了合肥市物价局。据介绍,去年合肥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
《办法》出台,受到了许多百姓的欢迎,但不少小区“一费制”收费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未按照《办法》执行,依旧分项收费。
昨日合肥市物价局发出《办法》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办法》实施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应当按《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举例说明:上述被投诉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后,要立即按照新规定执行,全面推行“一费制”,停车位最高不得超过180元/月。
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要公示
在物价投诉中,大致分为两类,一部分是物业公司投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另一部分则是业主投诉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差,物业收费高等问题。
新出台的《补充通知》规定,物业公司今后要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同时,物业公司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合同到期后执行“一费制”
此外,《补充通知》还对物业公司执行《办法》的界限,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办法》。
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