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东东莞千名工人为求被解雇怠工。据了解,当事工厂由于效益不好减少生产线,这将倒逼工人辞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收入减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而被厂家辞退可收到补偿金。(《重庆晨报》5月1日)
首先,一个吊诡的问题是:员工被辞退比主动辞职更合算。这正是员工怠工求辞职的根本原因。
大岭山镇党委委员黄兆良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台升家具厂老员工较多,工龄10年以上的员工占30%,工龄在5年以上的占40%,“这些员工如被厂方解雇,可获得的补偿较为可观。”
的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过失企业解除合同外,企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增加了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通过增加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提高违法成本等提高了企业的解雇成本。但这样一来新闻的问题就出来了。当前产品不景气,企业要进行产业升级,那么对员工结构进行重组,裁员是很有可能使用的方法,员工收入受到影响,看不到未来,辞职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企业如何把解雇成本转移给劳动者?这是新闻的所显露出的关键问题。对于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都有明确的答案。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法律规定不总是单方面的。《劳动法》规定由于企业一方的原因,造成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更有意思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项。
真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法律不总是单方面的,这就决定了如何解读法律条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公司以拖的办法让员工主动辞职以避免经济补偿,可能来规避赔偿风险,但员工据此也可以认定是公司单方面失误,依旧可以追讨损失。这俨然是一条双输之路。
职业的主动权到底在谁手中?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再是一边倒了。有人认为工人们是在钻法律空子,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因为法律在两方面都有所规定。
笔者希望用工单位能够摆正自身与工人的地位关系,让两者的地位不再不平等。或许,一些经营者依旧抱着“中国最不缺少的就是人”这样的信条,用粗放的方式去经营。但他们恰恰忘记了,中国最不缺少的就是人,最缺少的也正是人,因为他们自己本身也不过是普通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