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申请再审期限从两年缩短为六个月。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建议适当修改。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