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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花判错”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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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花判错”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林萧/文 美唐/图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4月17日中国广播网)

法官果真“眼睛花”吗?我看不仅不花,法官的眼睛比任何人都明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明明没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陕县法院却想方设法主张赔偿。据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介绍说,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更为关键的是,湖滨区法院证明中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而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眼睛花”却看得如此精细,甚至到了给法律公文“做手脚”的地步,实在让人感叹眼睛确实“花”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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