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日起,我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开展了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探索了有益的经验。昨日,省卫生厅就我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
2012年,我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试点病种的最低数量如下: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30组(指“诊断组”,下同)大病,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组疾病、一级综合医院(含中心卫生院)不少于5-10组常见病,专科医院不少于3-5组疾病。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
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必须纳入2012年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并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治能力,合理确定定点医院。
2013年,继续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综合医院试点病种涉及的新农合出院病人数应覆盖其新农合出院病人总数的1/3以上,专科医院试点病种涉及的新农合出院病人数应覆盖其出院新农合病人总数的1/2以上。
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医疗机构范围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各县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中心卫生院必须全部列入试点范围。允许并鼓励具备相应诊疗技术能力、一直诚信执业、无不良记录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任务(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以及V类医疗机构除外)。引入竞争谈判机制,相同的病种,优先考虑在费用定额竞价较低的医疗机构试点。
在不同技术等级的医疗机构选择能够体现其技术水平的病种开展试点。在三级医院,优先选择技术难度较大、费用较高的病种,在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显著提高报销比例;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兼顾出院病例较多的病种,在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鼓励下级医院在具备诊疗能力的前提下选择上级医院的试点病种,但现阶段原则上不允许上级医院选择下级医院的试点病种。
提高试点病种的报销比例
试点病种患者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当次住院费用的净补偿比例分别不低于75%、70%、65%、60%,其中,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30%。不同病种的具体补偿比例需结合“分级医疗”、大病优先的原则以及当年新农合基金的承受能力而定。
对于没有走完临床路径且其实际住院费用少于该病种定额费用的1/2或住院天数不足该病种平均住院日的1/2的病例,按普通住院补偿方案规定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
“特殊病例”适当追加补助
对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定额2倍以上(不含2倍整)的 “特殊病例”,其超过定额2倍以上部分的费用,新农合基金可按50%追补给医疗机构,但追补的“特殊病例”须控制在该医疗机构年度内收治的该病种病例总数的5%以内。
严厉制裁和惩罚违规行为
凡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新农合基金全额拒付医疗机构垫付的报销款或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新农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关科室的新农合定点资格甚至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定点资格:
1.以年龄、健康状况、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付费”的患者不执行“按病种付费”的路径;2.串换主要诊断与次要诊断的位次,退出“按病种付费”的路径,损害病人利益;3.将定额范围内的费用通过门诊取药、门诊检查、外购处方、分解名目等方式排除在定额范围之外,变相增加患者自费费用;4.拒收、推诿重症病人或将重症患者分解住院,损害病人利益或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